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2024年3月15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通化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4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24〕61号),同意我县将农民集体农用地1.49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三合堡村农民集体。
2.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征收三合堡村集体土地总面积1.4964公顷,其中农用地1.496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77号)规定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安置方式采取货币结合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51号)执行。
对本次土地征收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8日